【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南市府勞工局提醒,勞動基準法第37條修正條文,自106年1月1日起施行,有關勞工之休假日(俗稱國定假日)應依內政部所定「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中規定應放假之日辦理。

  今年5月1日「勞動節」係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規定應放假之休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雇主如經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至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自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僅得申請「補休」,不予加發工資。另勞動節(星期一)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日或休息日,勞資雙方應協商另行安排其他工作日補休1日,至於補休之日期則可由勞資雙方協商議定。

  勞工局呼籲,包括5月1日「勞動節」在內的任何一個休假日(國定假日)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均應依法辦理。事業單位如有違反前開之情事,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100萬元之罰鍰,另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150萬。此外,雇主如有短付工資仍應補足,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當地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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