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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台南地檢署偵辦台南市議會第4屆正副議長選舉賄選案,於去年3月初偵結,針對議長邱莉莉、副議長林志展等10名被告分別依違反選罷法、刑法等罪嫌提起公訴,經過一年多審理,台南地院29日下午宣判邱莉莉、林志展等10名被告罪證不足均獲判無罪。對此,南檢表示,將於收到判決書後,研議提起上訴。

    台南地檢署偵辦正副議長賄選案,認定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民進黨正副議長邱莉莉、林志展密謀以每票至少1000萬利誘、恐嚇等方式,包括以手比「7」恐嚇議員要開槍,讓對方就範,檢方於去年3月2日依行求、期約賄賂及妨害選舉未遂等罪嫌起訴邱莉莉、林志展、民進黨前中執委郭再欽、南市無黨團結聯盟顧問楊志強、市議員李文俊及其友人黃怡萍、南市區漁會理事長林士傑、市議員黃麗招、市議員李鎮國及其妻子高玫仙等1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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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宣判後,台南地院刑一庭長莊政達說明合議庭會判10名被告無罪,主要有4大理由。依邱莉莉、林志展、郭再欽等人通話內容,僅可知邱莉莉與郭再欽閒聊,展現將來參選決心、郭再欽與林志展討論相關情資傳言、邱莉莉提醒林志展勿向媒體透露民國配之政黨可能性等,依檢察官所舉事證,不足證明邱莉莉等人有賄選及恐嚇之謀議。

    關於行賄國民黨市議員方一峰部分,郭再欽與楊志強的通話內容未曾具體提及要對哪些市議員、以何種方式行求賄,顯見郭再欽上開言語僅係選舉期間閒聊探詢選情之消遣場面話,且證人方一峰的證詞反覆且矛盾,自無從僅依證人方一峰具瑕疵之證詞作為有罪之依據。

    關於行賄李鎮國、高玫仙部分,在111年12月21日會面前,李鎮國於20日已確定支持李文俊與邱莉莉合作搭配競選,縱使20日晚間發生李鎮國遭人比「7」恐嚇事件,亦未改變態度,並非如起訴書所指因所謂「A保證」、「B折扣」、「C經費」及「D薪資給予」等欠缺具體明確之事項而影響其投票意向,難認此部分有何對價關係。 

    關於妨害方一峰部分,證人方一峰證述前後矛盾,且依其本院證述,其聽聞林士傑話語後並未心生恐懼,難認恐嚇言語,卷內亦無積極客觀證據證明邱莉莉等人有何犯意聯絡,不能僅憑證人方一峰之單一指述,而為不利之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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