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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體恤漁民朋友長年出海作業辛勞,往來行政機關舟車勞頓之不便,南市府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漁筏定期檢查簡化作業,並同步換發新式漁筏監理執照。往後定期檢查到期之漁筏所有人,將不必專程前往各受理機關填寫申請表,只需在家等候本府同仁電話聯繫,依約定時間攜帶舊式漁筏監理執照及漁業執照,至指定地點接受檢查,即可一併完成漁筏定檢及換發新式漁筏監理執照。

       漁港所表示:如同陸上車輛監理制度核發行車執照,本市籍海上作業約有1,200餘艘漁筏,市府制定漁筏監理自治條例,核發漁筏監理執照,並規範動力漁筏所有人應自發照日起每屆滿二年(非動力漁筏為三年)之前後三個月內,由主管機關、造船技師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檢驗機構進行漁筏定期檢查。

       自105年1月1日起,南市漁筏監理制度將創新變革,開始換發新式漁筏監理執照,相較於原一整本A5規格之舊執照,新執照採常用之A4尺寸,僅有1張正反2面,正面記載漁筏照片、船名、編號及主要註冊項目,背面記載漁筏檢查紀錄,內容精簡且攜帶方便,並有文字遇水不易模糊、紙張加厚不易損壞之優點。前已核發舊式執照續用至漁筏定期檢查完成後,併予更換新式執照。

        同時配合新式漁筏監理執照換發,同步施行漁筏定期檢查簡化作業,免除漁筏所有人至各受理機關填具申請書程序,將改由本府主動通知當月定期檢查屆期漁筏之所有人,依約定時間攜帶漁筏監理執照及漁業執照至指定漁筏停泊地點進行檢查。檢查合格即向漁筏所有人收取檢查規費新台幣450元及舊式漁筏監理執照,由檢查人員帶回換發新式漁筏監理執照完成,再函送至所屬漁會或委託代理人通知漁筏主領件。

        漁港所並說明:施行漁筏定期檢查簡化作業,將減少漁筏所有人往返受理機關填具申請書之不便,且縮短受理文件寄送往返時間。由本所主動通知檢查亦可避免漁筏所有人檢查逾期受罰情事發生,同時有效執行換發新式漁筏監理執照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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