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去年底修正,今年起業者未按時完成定期檢測申報,不再另行通知業者申報,一律依法開罰。臺南市政府環保局副局長林健三呼籲業者依新規定按時申報,以免逾期受罰。

 環保局表示,臺南市1300多家電鍍、化工、畜牧等業者應於每年1月31日前完成前半年(設置甲級專責人員應為前一季)廢(污)水定期檢測申報。舊辦法規定,逾期未申報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仍未申報,才會認定違反規定開單裁罰。據統計,往年總有25%業者約300家都等到環保局通知後才補申報,迄今尚無業者受罰。

 環保局說,去年11月公布修正管理辦法規定,有申報義務,不為申報者,即應受罰。亦即自今(105)年2月1日起如未於期限內申報即開單告發,處6,000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申報,屆期未申報或申報不完全者,按次處罰。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申報不實或於業務上作成之文書為虛偽記載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金。

 環保局強調,水污染防治法去年修正後大幅提高刑責及罰鍰額度,籲請事業單位妥善操作廢污水處理設施,維持正常功能,並依規定實施定期檢測申報,避免產生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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