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鑑於坊間電視、廣播電臺、網際網路及平面報章雜誌等各類媒體,常有刊播誇大不實違規廣告問題,以致影響國民健康及消費者權益甚鉅。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04年度執行藥物、食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查核共裁處違規廣告987件,裁罰金額累計達1,692萬元整,其中以藥品445件(45.1%)最多、其次是食品369件(37.4%)、再其次為化粧品172件(17.4%)及醫療器材1件(0.1%)。分析違規廣告案件中發現,違規媒體類型以「電視頻道」549件(55.6%)居冠、「廣播電臺」344件(34.9%)居次、另「網際網路」與「平面報章雜誌」分別為75件(7.6%)及19件(1.9%)。

    為維護民眾身體健康,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持續監控與裁處誇大不實之藥物、食品及化粧品違規廣告,倘查獲廠商、業者於各類媒體委託刊播藥物、食品及化粧品廣告內容有違規的情事,均秉持平等原則,一切依法裁處,勿枉勿縱,以杜絕違規廣告。食品廣告如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則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8條規定,可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或6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藥物及化粧品廣告,如未事先申請廣告核准刊播或與原核准內容不符,則藥物廣告違反藥事法第66條,依同法第92條規定處新臺幣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另化粧品廣告若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依同條例第30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林聖哲局長呼籲,請民眾對於誇大不實的藥物、食品及化粧品廣告都要提高警覺,堅持「五不」原則(不信、不聽、不買、不吃、不推薦)。臺南市政府衛生局關心你!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黃之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