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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自來水事業依據自來水法劃定「水質水量保護區」,針對區內的開發及土地利用加以規範,在「受益者付費、受限者得償」的原則下,繳交水源保育與回饋費,為妥善運用這筆費用,於民國101年增訂自來水法第12-4條條文,明定保護區符合分配至公所年度經費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等情況者,其分配之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應繳還中央主管機關。

有南化水庫保護區的民眾向立委黃偉哲陳情,認為水利署對於五年未執行之餘額解釋見解不符當初立法精神及目的,將未撥經費及分配至公所逾五年未執行之餘額以五年為一周期繳還後,再報計畫,再撥交,此種方式讓保護區內的里民無法接受,並質疑屆時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會被移作他用。

立委黃偉哲指出,自來水法第12-4條的意旨在於協助地方善用回饋費,南化水庫是台南五個水質水量保護區撥付地方政府經費最多的,保護區內的民意和主管單位對法令的認知不一,各自解讀,他將請水利署等相關單位對民眾的疑慮加以說明溝通。

立委黃偉哲表示,部分水質水量保護區位在無人煙之處,同一村里居民即使未住在保護區內,但生活仍受到影響,為使水資源保育與回饋費發揮功效,應用於保護區所屬村里之全部行政區,並限定專做水資源保育及公共建設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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