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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九合一選舉及全國性公民投票將於十一月二十四日舉行投開票,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屬於放假日,凡具有投票權的勞工請原本就要上班的都應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如果本來就不需上班者,不另給假。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可處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且仍應補發工資。

   王鑫基表示,十一月二十四號當天能參與投票或公投的民眾,原本就要工作的勞工,雇主應予以放假一日;原本就沒工作的,不另給假給薪,另外,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王鑫基說,若當日「原屬工作日」,勞工利用二小時投票後,到班工作八小時,工作八小時中的六小時應加倍發給工資,末二小時應加給三分之四倍。若當日「原屬休息日」,勞工到班工作九小時,應按休息日出勤給工資,二小時內三分之四倍、八小時內三分之八倍、九小時以上三分之八倍。

   王鑫基特別提醒,雇主未依法給假或給薪者,可按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可處新台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之罰鍰,且仍應補發工資。如勞工之權益有受損者,可逕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基本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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