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因應國土計畫上路後將由開發許可改為使用許可制度,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各類案件之補正期限與展延次數,將自 113年5月1日起限縮第二類案件之補正期限為2個月、第三類案件之補正期限為1個月,且各類案件均不得申請展延。
市府都發局表示,申請人於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案,若屬特定開發類型或累計面積規模達2公頃者,除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興辦事業計畫外,尚須向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提出開發計畫申請,並於受理申請後依3種案件類型修正補正期限與展延次數。
市府都發局指出,第一類案件為「書圖型式要件查核階段」,此階段除應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外,尚須取得用水、用電、電信、垃圾處理場等相關事業機構同意配合文件,若有缺漏文件者,給予1個月之補正期限,以展延1次為限。
第二類案件為「專案小組審查階段」,本階段經專案小組委員審議後,須依委員意見補充資料者,考量本類案件需補充實際調查資料,或因併行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或水土保持規劃書未能終結之故,給予6個月之補正期限,以展延2次為限。
第三類案件為「區域計畫委員會階段」,經提區域計畫委員會(或直轄市、縣(市)政府成立之專責審議小組)審查後,需依決議修正計畫書圖者,給予3個月之補正期限,以展延1次為限。各類補正期限亦不得超過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之日(預定114年5月1日),屆期不補正者,將會以「駁回」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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