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今年2月7~10日(即農曆除夕及春節)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之休應放假之日(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應放假之日出勤工作,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給1日之工資),前開休假日如適逢勞工之例假或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

  南市府勞工局說,農曆除夕及春節(農曆正月初一至初三)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有全家團圓的重要意義,大部分的離鄉的勞工多利用此假期返鄉與家人、親友團聚及聯繫感情。但近年來,社會及產業結構變遷,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勞工於休假日出勤,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農曆除夕及春節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作,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勞工於休假日出勤後,如依其意願並經雇主同意換取補休,亦屬可行。惟雇主不得片面規定員工僅得申請「補休」。

  局長王鑫基呼籲,勞工於農曆除夕及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法之情事,除可處新臺幣2萬元至30萬元之罰鍰外,主管機關將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另將按次處罰。此外,雇主如有短付工資仍應補足,勞工因有權益受損者,可向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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