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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因應職業安全衛生法於103年7月3日分二階段施行,其中第四條明定適用於各業。考量各事業規模、性質及風險殊異等因素,勞動部於103年9月26日指定政府機關、民意機關、宗教組織、新增適用事業且勞工人數五人以下等機構適用職業安全衛生法之部分規定。 有鑑於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105 年 2 月 19 日修正後,新增適用職安法之事業單位,將於106 年1月1日起被納入具低度風險之第三類事業(如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附表一)。勞工局特別邀請高雄市勞動檢查處黃耀銘科長、嘉南藥理大學嚴聖博副教授、江昇修副教授針對本市各政府機關單位、宗教組織等指定適用部分規定事業,講授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重點、相關法令規範,協助各單位及早規劃因應措施,以免因不諳法規而違法受罰。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新的職安法施行以後,已將公共行政業、居住型照顧服務業、學前教育事業、宗教組織等所有行業皆納入適用範圍,公家機關、廟宇、教堂要特別注意替代役、志工等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在工作場所從事勞動,也應比照自己的員工,設置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因此,勞工局特別於4月1日假臺灣菸酒公司善化啤酒廠展售中心2樓辦理適用部分規定事業安全衛生宣導會,希望讓與會之政府機關單位、宗教團體瞭解如何保障工作者安全健康,例如肌肉骨骼疾病與過勞預防、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安全衛生管理執行等。

   職業安全衛生法本次修正重點在防止職業災害,確保人人享有安全衛生工作環境的權利,從「擴大保障工作者安全及健康」、「建構機械、設備、器具及化學品源頭管理制度」、「健全職業病預防體系,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修正女性勞工之母性保護規定」、「強化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監督機制及提高違法事項罰則」及「增列勞工立即危險作業得退避、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等規定」等六大面向,完整建構我國職業安全衛生防護體系,有效保障所有工作者的安全與健康,並促進職場安全衛生文化及相關產業之發展,對於我國在勞動基本人權的保障及安全健康勞動力的維護,將更為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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