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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少子化趨勢下,越來越多民眾在家中飼養伴侶寵物,在本巿可見動物醫院及大型寵物用品館林立,館內除販售寵物外,還有各類寵物用品及常見動物用藥,為保障寵物的健康及合法的使用藥物,臺南市動物防疫保護處呼籲市民為寵物選購寵物處方藥品時,應經由獸醫師診斷開立獸醫師處方箋並向領有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之業者購買,對寵物健康才有保障。

如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者未依獸醫師處方箋販售藥品,可依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3條之1第4項規定,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罰責相當重。

動保處表示,有某大學生因家中有飼養犬隻之故,為增加家中收入,故利用網路平台販售犬用全效滴劑,遭查獲販售1件,雖從中僅賺取差價41元,卻因該案已違反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19條第1項規定,罰處新臺幣9萬元罰鍰,反而因小失大。

動保處提醒本市有意從事販售動物用藥之動物醫院或寵物業者,應先向市政府經濟發展局登記營業項目動物用藥品零售業(F207070)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後,方可向臺南市動保處申請,經審查合格並核發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後,始得登記營業;如未依規定取得許可證而擅自營業或於網路平台(如蝦皮)販賣動物用藥品,將處新臺幣9萬元以上45萬元以下罰鍰,動保處呼籲勿為賺取動物用藥品價差,而挺身犯法,實在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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