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政府為保障公共場所安全,建築物用途凡屬休閒、文教、衛生、福利、更生、辦公、服務等類,且供公眾使用者,所有權人、使用人必需委託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或人員按建築物之規模於第四季檢查簽證,結果並向建築主管機關申報。106年第四季台南市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至12月31日止,未完成申報者將罰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工務局表示,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規定,建築物用途凡屬(D-2類組) 包括:會議廳、展示廳、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水族館、科學館、陳列館、資料館、歷史文物館、天文臺、藝術館,(D-3類組) 包括:小學教室、教學大樓,(D-4類組) 包括:國中、高中、專科學校、學院、大學之教室,(D-5類組) 包括:補習(訓練)班、文康機構、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F類組)包括:樓地板面積在一千平方公尺以上之診所、兒童及少年安置教養機構、幼兒園、精神病院、傳染病院、啟智(聰、明)學校、盲啞學校、益智學校,(G類組)包括:含營業廳之金融機構、樓地板面積未達五百平方公尺之店舖、一般事務所、自由職業事務所、辦公室(廳),且供公眾使用,按建築物規模每年第4季必須由專業檢查人檢查簽證並向市府申報。

工務局強調,該局並無提供相關檢查業務轉介,商家若要查詢專業檢查機構及人員資訊,請逕至http://cpabm.cpami.gov.tw「全國建築管理資訊系統入口網/便民服務專區/建築物安全檢查資訊」查詢。

未於申報期間申報者,依建築法第91條規定,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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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之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