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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針對台南地方法院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判決南市衛生局開罰民眾登革熱孳生源敗訴一案,對此,市府衛生局指出,該案衛生局尚未收到法院判決書,待判決書收到後,將備妥相關資料,依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提起上訴。

     這起登革熱開罰案,因北區一位民眾於一0五年八月十日,遭衛生局稽查員發現門庭前積水容器有孑孓,並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案件」開罰後,向台南地方法院提出行政訴訟,台南地方法院行政庭並於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宣告南市府開罰的命令違法,因此撤銷罰單。

    衛生局指出,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前項病媒孳生源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地方主管機關之通知或公告,主動清除之。」,法條本文即賦予地方主管機關對個別對象通知、亦可針對多數對象為一次性公告之權能,並未限制公告範圍及方式,亦未要求應先給予改善始可開罰。

    衛生局表示,市府於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以府衛疾字第1050083195A號公告:令南市之公、私場所,其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主動清除病媒孳生源。係符合法規之授權規定,尚無違反法律保留及法律明確性授權原則。對於此案,市府先前已函請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疾管署予以函釋,並已確認本項公告內容符合法規之規定。並強調,「該行政訴訟之判決僅對個案訴訟標的發生效力,尚不因此而生通案之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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