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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為健全租屋市場,規範房東出租房屋後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之法律關係,內政部於108年9月5日已公告訂定「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企業經營者適用)」及「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範本(出租人為非企業經營者適用)」。將來房東若有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之需求,簽約前應逐條詳閱契約內容,代管業提供之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契約書內容並應符合「租賃住宅委託管理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規定,以避免發生爭議,侵害自身權益,讓房東房客都安心。

    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局長陳淑美提醒各位房東、房客及代管業者,租賃契約成立後方可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始得基於「房東」之身分委託代管業管理房屋,且該委託管理契約內容應記載事項重點包括:一、委託管理標的(如租賃住宅之門牌)。二、明訂委託管理項目(代管業代為管理項目:如屋況與設備點交、居住者身分確認等)。三、承租人(房客)違反居住使用限制,代管業應予制止並向房東報告及提出處理方式之建議。四、房東應據實提供「委託管理標的現況確認書」,並出示有權出租租賃住宅之證明文件供代管業核對。五、代管業不得再行委託其他代管業執行管理業務。六、明訂房東與代管業得提前終止契約之事由。並特別呼籲,租賃契約內容涉及雙方權益重大,房東、房客們於簽訂租賃契約時不宜輕率,切記詳閱契約書內容,以避免發生糾紛,另契約內容如與規定未合,經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主管機關將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處罰,請務必留意,以免讓荷包失血。

陳淑美局長表示藉由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提供租賃雙方更公平的交易機制,大幅提升住宅租賃雙方權益保障,適度引導租屋市場健全發展,輔導產業用心經營,以建構房東放心出租、房客安心租屋的居住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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