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查勞動基準法第44條及第46條修正條文(如附件1)業經總統於104年12月16日公布施行,除增訂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不得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之工作之規定外,並增訂未滿18歲之人受僱從事工作者,雇主應置備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如附件2)及其年齡證明文件之規定。

  另自105年1月1日起,關於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14條「童工之基本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70%」之規定業已刪除,有關童工之基本工資回歸勞動基準法第21條第1項之規定,以落實同工同酬原則,並提升童工之勞動條件,使其併受基本工資規定之保障。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呼籲,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對於童工之相關規定,業已修正施行,事業單位如有使用童工或僱用未滿18歲之人從事工作,請遵照勞動基準法童工保護相關規定,以落實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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