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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勞資雙方發生爭議,例如雇主積欠工資、資遣費、加班費、短發退休金或職業災害補償等時,可依「勞資爭議處理法」向市府勞工局申請調解,以求迅速且和諧的化解雙方爭議,凡是勞務提供地是在臺南市轄內之勞工,一旦有勞資爭議情形均得向本市勞工局申請調解,本市提供制式化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同時也提供標準填寫範例供勞工朋友參考,此外勞工局網站(http://www.tainan.gov.tw/labor/default.asp)也能免費下載,只需於填具當事人聯絡資訊、爭議事實、請求項目等表定欄位後送交勞工局收件即可,申請人還可自由選擇調解方式【1.由主管機關指派調解人;2.由民間團體(財團法人台南勞資事務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法推廣協會)指派調解人;3.組成調解委員會】及調解地點,而如能於申請時一併提供相關證據,亦有助於調解的進行更為順利。

    勞工局於確認收受調解申請書後,會儘快安排調解會議日期並以掛號方式寄送開會通知函,並由調解人(委員)於調查案情及參酌勞資雙方陳述後,依據勞動法令相關規定做成調解方案,若雙方皆同意且於調解紀錄上簽名後即達成調解成立;如有單方未出席調解會議,或有單方不同意調解方案之情形,則為調解不成立,後續將由勞工局輔導勞工朋友進行司法訴訟以維護其法定權益。

 當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時,雙方當事人也可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25條規定,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交付仲裁,申請人可選定獨任仲裁人或組成勞資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程序自受理到結束約69至79天(如為獨任仲裁則為45天至55天),相較於司法訴訟曠日廢時,顯然仲裁能更快速解決爭議,而且不需負擔費用,對經濟困窘的勞工更是有利。此外,仲裁提供給當事人協商及表達意見的時間較長,能讓勞資雙方更充份陳述,同時仲裁理由並不公開,除可保護勞方之個人資料與隱私權,並可兼顧資方的營業秘密,對勞資雙方皆相對有利。

仲裁委員是由市府勞工局遴聘熟悉勞資關係事務的勞工法令專家、學者及律師來擔任仲裁委員或獨任仲裁人,仲裁委員遴聘資格均符合法令規定;仲裁委員會所作成之仲裁判斷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具有高度法律效力及強制力;一旦獨任委員或委員會做成仲裁判斷,勞資雙方都應履行,如有一方不願履行,他方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對於仲裁判斷,勞資爭議當事人得準用仲裁法第五章之規定,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

勞工局長王鑫基表示, 勞資爭議若是處理不當,不僅影響勞資雙方,更可能引起不必要的紛爭,造成社會成本無謂的損失。勞資爭議的發生是在所難免的,勞工局會盡力協助勞資雙方迅速妥善解決糾紛,將傷害降到最低;若勞資雙方有瞭解勞動基準法令相關規定之需求,可於每週一至五上班時間撥打勞工諮詢專線(永華06-2983073或民治06-6376472),或於週五下午3時00分至5時00分親自到永華市政中心8樓;週一上午9時至11時、週四上午9時30分至11時30分親自至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7樓,勞工局有提供律師臨櫃免費服務,歡迎勞工朋友及事業單位多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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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黃之寶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