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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南市勞工局職安健康處9日於臺南市南門勞工育樂中心辦理勞動基準法宣導會,邀請中秋節易衍生延長工時及假日班之服務業及製造業等相關行業之事業單位參與,加強說明中秋連假出勤及工資相關規定,以增進對勞動基準法認識及瞭解,督促事業單位提供合法之勞動條件,保障勞工權益。

    勞工局局長王鑫基表示,根據統計,本市去(109)年勞基法常見違反樣態之一為假日出勤未加倍給付工資,且每逢連假前夕,連假期間出勤及工資相關規定之諮詢電話量接踵而來,連假後連假期間出勤工資爭議案件亦明顯增加,顯示事業單位對相關規定不甚熟悉。為避免事業單位因不熟悉法令定而不慎觸法受罰,影響勞工權益。

  南市勞工局辦理勞動基準法宣導會,邀請常採輪班制或連假期間業務繁忙致仍須出勤的服務業、製造業等事業單位參與,除說明勞基法常見違法樣態及重點條外,更加強解說中秋連假出勤及工資相關規定,協助事業單位符合法令規定。王局長提醒,今(110)年中秋節為9月21日,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假並給薪,當日如適逢勞工休息日及例假者,則應由勞雇雙方協商擇日補假;雇主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國定假日(補假日)或休息日出勤工作者,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給付出勤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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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安健康處長李炫昌說,今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所列中秋連續假期,係以「一日換一日」之換班(假)概念調整出勤,以形成連假,惟該日曆表僅適用於政府行政機關。若勞雇雙方約定採以「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的出勤模式,應先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方得實施該出勤之制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雇主應將9月11日之非上班日與9月20日之上班日對調,即形成「9月18日及20日為休息日」、「9月19日例假日」及「9月21日國定假日」4天連假。如因雇主工作上之需要,徵得勞工同意,在本次連續假期中有出勤情形者,應特別留意給薪方式。

  為避免事業單位混淆,李處長特別羅列下列4種情境,供事業單位參考運用:假設勞雇雙方約定薪資為月薪36,000元,則每日工資額為1,200元,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1)勞工於上述4日假期均休假,雇主應照給每日1,200元之工資。(2)若9月21日有出勤之事實,於8小時內不論出勤多久,雇主均應再加給1日1,200元之出勤工資。(3)如果是在9月18日或9月20日出勤,則雇主應以每小時150元為計算基礎,依實際出勤時數,分別以4/3倍(前2小時)、5/3倍(第3-8小時)及8/3倍(第9小時起)計給出勤工資。(4)至於9月19日為例假日,除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之情形發生外,雇主不得使勞工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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