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於101年12月22日公告實施,為有效減緩氣候變遷之影響,建立具調適機能之低碳城市,特制定本自治條例,也為全國第一個以低碳城市為施政規範的直轄市。本自治條例發布實行至今已逾4年,臺南市政府經重新檢視本自治條例,就部分條文未盡明確或窒礙難行者提出修正方案,並彙整民間團體陳情建議、行政院核定時之修法建議及市府各機關意見予以檢討,修正「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並於106年4月17日以府法規字第1060376036A號令發布實施。

本自治條例原條文總計38條,本次修正條文計11條,刪除條文1條。部分條文因文字未盡明確或配合機關推動執行作業,酌作修正;其中第6條因環境教育法第十七條第一項已有相關規定,故刪除該條之條文內容;第21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公有及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須為銀級以上之綠建築」一節,導致本市公有部分小型工程(如學校廁所、傳達室…等)或開放空間(如車棚、涼亭、風雨操場…等),或礙於經費或無法達到嚴格的銀級綠建築標準而無法取得建造執照,造成工程延宕,故本次修法於該條新增第三項,針對「一定規模以下或用途特殊之建築物,免適用本條之規定」,以往小型或特殊工程因本條規定而有執行困難之問題也將因本次修法解套,後續將由市府工務局依權責公告相關免適用規定;另第28條係因應設置低碳車輛之實質效益,修正低碳車輛停車格位之規定,並增訂停車優惠以鼓勵低碳車輛。

本次修正「臺南市低碳城市自治條例」部分條文內容,請至臺南市政府網站法規資料庫(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1964)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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