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南瀛記者黃鐘毅報導】105年、107年相繼在台南、花蓮發生「0206」地震,造成生命財產損失十分嚴重,建物耐震問題再度成為話題。內政部今修正發布「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要求特定建築物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併同該年度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自108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以維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工務局表示,政府為保障公共場所安全,每年每季會依經營類別要求建築物提出公安檢查簽證申報,未於申報期間申報者,最高可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三十萬元以下罰鍰。近年來地震頻繁,尤其兩次「0206」地震,震出許多建築物的公安問題,為此,政府配合現行公安申報制度的執行方式,再增加耐震能力評估規定。

凡經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結果為「需補強」之建築物,明顯有公共安全疑慮者,規定每2年辦理1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因此凡屬88年12月31日以前領得建造執照,供建築物使用類組包括公共集會類、商業類、休閒文教類、衛生福利更生類、住宿類組,使用樓地板面積累計達1000平方公尺以上之建築物,且該建築物同屬一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申報人應依建築物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期間及施行日期,每二年辦理一次耐震能力評估檢查申報。

另外,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9條規定,採一次性強制評估制度,一旦完成補強報告,爾後年度即免除申報義務。案件如可檢附1.已依建築物實施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方案完成耐震能力評估及補強程序之相關證明文件。2.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執業土木工程技師、結構工程技師出具之補強成果報告書。3.已拆除建築物之證明文件三種之一者,爾後年度均不再需要辦理任何耐震能力申報。

工務局指出,考量台南地區為地震頻繁區域,以現今科技對於地震何時何地發生仍無法進行準確預測,一旦災害來臨即對人民生命財產造成嚴重威脅。為避免建築物因地震造成崩壞危害民眾安全,針對耐震能力評估「需補強」建築物,將要求建築物所有權人儘速自主完成耐震補強或拆除,以維護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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